火炬開發區管委會,翠亨新區管委會,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
為貫徹落實《商務部等8部門關于促進老字號創新發展的意見》和《廣東省促進老字號創新發展行動方案(2022-2025)》等文件精神,充分發揮中山老字號在商貿流通、消費促進、對外交流、質量管理、技術創新、品牌建設、文化傳承等方面的示范引領作用,在深入調研和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形成了《中山老字號認定管理辦法》,經市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中山市商務局
中山市文化廣電旅游局
中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9月30日
中山老字號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商務部等8部門關于促進老字號創新發展的意見》,落實《廣東省促進老字號創新發展行動方案(2022-2025)》,扶持和保護中山老字號,規范老字號管理,弘揚老字號優秀文化,提升老字號品牌價值,促進老字號發展,根據《廣東老字號認定管理辦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山老字號”(Zhongshan Time-honored Brand),是指在中山市行政區域內,具有一定的歷史背景、鮮明的中山地域特色和文化底蘊,傳承獨特的產品、技藝或者服務,企業經營良好,營銷渠道高效,得到社會廣泛認同的中山品牌(字號、商標等)。
第三條 市商務局負責中山老字號認定管理工作,會同市文化廣電旅游局、市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以下稱相關部門)將符合本辦法基本條件規定、在全市范圍內具有較強示范引領性的品牌認定為中山老字號,將其所屬企業認定為中山老字號企業,建立中山老字號名錄。
各鎮街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相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中山老字號的認定推薦工作及相關管理工作。
第四條 中山老字號認定遵循“自主培育、自愿申報、優中擇優、有進有出”的原則。
第五條 中山老字號認定以企業為主體,企業應當體現品牌示范性、企業代表性、行業引領性,注重理念、設計、研發、工藝、技術、制造、產品、服務、經營、營銷、管理等各方面創新,與時俱進、守正創新,彰顯經濟價值和文化價值。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六條 中山老字號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品牌創立時間在20年(含)以上;
(二)具有中山地區特色和鮮明文化特征;
(三)面向居民生活提供經濟價值、文化價值較高的商品、技藝或者服務;
(四)在所屬行業或者領域內具有代表性、引領性和示范性,得到廣泛的社會認同和贊譽。
第七條 中山老字號企業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中山市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
(二)依法擁有與中山老字號相一致的字號,或者與中山老字相一致的注冊商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且未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傳承關系明確且無爭議;
(三)主營業務連續經營20年(含)以上,且主要面向居民生活提供商品、技藝或者服務;
(四)經營狀況良好,且具有較強的運營和可持續發展能力;
(五)具有符合現代要求的治理模式,在設計、研發、工藝、技術、制造、產品、服務和經營理念、營銷渠道、管理模式等方面具備較強的創新能力;
(六)在所屬行業或者領域內具有較強影響力;
(七)無經營異常或者嚴重違法失信記錄。
第三章 認定程序
第八條 市商務局會同相關部門原則上每2年認定并公布新一批次中山老字號名錄。
中山老字號申報和認定工作時間安排由市商務局會同相關部門以通知形式發布。
第九條 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條件的企業應當在規定日期內提交申報材料,包括:
(一)企業基本信息、股權結構及近3年經營情況;
(二)品牌創立時間的證明材料;
(三)老字號注冊商標的權屬證明文件;
(四)主營業務傳承脈絡清晰的證明材料;
(五)品牌歷史價值和文化價值的介紹材料;
(六)企業在設計研發、工藝技術、產品服務和經營理念、營銷渠道、管理模式等方面創新發展的介紹材料;
(七)企業文化的介紹材料和獲得榮譽的證明材料;
(八)針對上述材料并經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簽字的真實性承諾;
(九)各鎮街商務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相關材料。
上述申報材料應當真實、有效、完整,其中能夠通過政府信息系統獲取的,相關部門可不再要求企業提供。
第十條 各鎮街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相關部門結合實際情況對申報材料進行初核后向市商務局提出推薦名單。
市屬企業及中央駐中山企業可通過其一級集團(總公司)并經其主管部門同意后向市商務局申報。
第十一條 市商務局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專家按照科學、公平、公正的原則,對申報企業進行評議。評議根據當年認定老字號的工作計劃,提出擬認定的中山老字號及其所屬企業。
參與評議的專家可根據需要采取材料審查、現場調查、查閱檔案等形式進行審查(評選及認定要求詳見附件2)。
第十二條 市商務局在官方網站對擬認定的中山老字號及其所屬企業相關信息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個工作日。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名單有不同意見的,均可向市商務局提出異議,并提供詳實的書面舉證材料。
市商務局在接到異議后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專家對異議情況進行復核。
第十三條 在公示期間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由市商務局會同相關部門列入中山老字號名錄并向社會公布,依據本辦法授予中山老字號標識使用權、頒發中山老字號牌匾。
第十四條 中山老字號標識屬市商務局標志,中山老字號企業可依據《中山老字號標識和牌匾使用規定》(詳見附件1),使用中山老字號標識和牌匾。
第四章 動態管理
第十五條 中山老字號企業的企業名稱或者其商標發生以下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30個工作日之內向所在鎮街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詳細說明發生變化的理由:
(一)企業名稱發生變化的;
(二)在不喪失老字號注冊商標使用權的前提下,該注冊商標發生轉讓的。
各鎮街商務主管部門在接到企業申請材料后,應當按照中山老字號認定條件進行審核,并提出審核意見報市商務局。審核過程中可根據需要現場核實相關情況或者要求企業補充提供相關材料,必要時可向社會公示。
市商務局收到鎮街商務主管部門審核意見后進行復核,必要時商相關部門聯合審核,并在市商務局官方發布平臺公布企業變更信息。
第十六條 中山老字號企業應當于每年1月31日前向鎮街商務主管部門報送上一年度經營情況(上市公司可在年報公布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上報)。各鎮街商務主管部門于每年3月10日前匯總報市商務局。
第十七條 中山老字號企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鎮街商務主管部門責令3個月內予以整改,必要時可約談企業負責人;其中市屬企業及中央駐中山企業由市商務局責令整改、約談:
(一)企業信息發生變化后未按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及時提交申請的;
(二)未按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按時提交相關信息的;
(三)中山老字號標識、牌匾使用不符合《中山老字號標識和牌匾使用規定》的;
(四)因經營問題被相關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或者引起社會不良影響的;
(五)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相關法規規定,對涉及不可移動文物的生產經營場所違法進行修繕、轉讓、抵押、改變用途等活動被相關部門作出行政處罰的;
(六)被相關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
第十八條 中山老字號企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各鎮街商務主管部門可以建議市商務局暫停其中山老字號標識及牌匾使用權:
(一)被商務部門約談,未按時整改或者整改措施不力的;
(二)被相關部門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或者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
(三)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造成文物滅失、損毀的。
市商務局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作出暫停其中山老字號標識及牌匾使用權的決定,并責令其于3個月內完成整改。
中山老字號企業整改完成后,由所在鎮街商務主管部門對整改情況進行審核,并提出審核意見報市商務局,市屬企業及中央駐中山企業整改情況直接報市商務局審核。市商務局認為整改到位的,應當作出撤銷暫停其中山老字號標識及牌匾使用權的決定。
第十九條 中山老字號企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商務局認為確有必要的,商相關部門作出移出中山老字號名錄并收回中山老字號標識使用權及牌匾的決定:
(一)企業破產清算、解散、注銷、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三年以上不開展經營活動的;
(二)喪失老字號注冊商標所有權及使用權的;
(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相關職能部門認定其發生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重大侵犯知識產權或者消費者權益事件、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或者其他嚴重違法行為,或者拖欠員工工資的;
(四)以欺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中山老字號稱號的;
(五)被暫停中山老字號標識及牌匾使用權,到期后仍未有效整改的;
(六)其他不符合中山老字號企業基本條件的。
第二十條 中山市各級商務部門負責中山老字號日常監測,建立預警提醒和約談機制,對出現本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所列有關情形的中山老字號企業,分別采取相應管理措施。
第二十一條 市商務局會同相關部門原則上每2年對中山老字號通過走訪、收集資料等形式或者委托各鎮街商務主管部門、專業機構開展復核。對復核中發現已經不符合中山老字號條件的,商相關部門作出移出中山老字號名錄、收回中山老字號標識使用權及牌匾的決定。每年對中山老字號進行抽查,特殊情況隨機檢查。
第二十二條 市商務局作出暫停或者收回中山老字號標識使用權、移出中山老字號名錄決定的,應當事先告知擬作出決定的內容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在市商務局官方網站公布最終處理結果。
被移出中山老字號名錄的,自移出中山老字號名錄決定作出之日起兩個申報周期內不得再次申報中山老字號。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三條 各級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本區域內老字號知識產權、文化遺產的保護,為老字號文化傳承、技藝改造、改革創新提供政策扶持,支持農村地區老字號品牌的培育與發展,組織開展老字號宣傳推廣活動。
第二十四條 中山老字號企業違反《中山老字號標識和牌匾使用規定》的,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可依據本辦法采取相關措施。
任何單位、個人冒用或濫用中山老字號標識或牌匾,并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或其他法律法規的,相關部門應當依法依規對其進行查處。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商務部認定為“中華老字號”、省商務廳認定為“廣東老字號”的,自動列入中山老字號名錄。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中山市商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
1.中山老字號標識和牌匾使用規定
2.“中山老字號”評選及認定要求
附件1
中山老字號標識和牌匾使用規定
第一條 為維護中山老字號信譽、加強對中山老字號標識和牌匾的管理,規范中山老字號標識和牌匾的使用、依據《中山老字號認定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山老字號標識和牌匾的使用應當遵循本規定。
第三條 市商務局對中山老字號的標識和牌匾的使用實行統一的管理和監督。鎮街商務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所轄區域內中山老字號標識和牌匾的使用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四條 中山老字號標識適用于市商務局認定的中山老字號和中山老字號企業。未被認定為中山老字號的企業或個人,不得使用中山老字號標識和文字。
第五條 中山老字號標識屬市商務局所有,標準標識式樣另行公布。
第六條 中山老字號企業可以在相應產品或服務的包裝、裝潢、各類資料、廣告宣傳及互聯網等媒介中使用統一規定的中山老字號標識。
第七條 中山老字號標識只能用于與中山老字號相一致的產品或服務上,以其老字號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為限,并應明顯標注獲得認定的企業名稱,不得擴大使用范圍,使用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
第八條 中山老字號標識在使用時,必須根據規定的式樣使用,可按等比例放大或者縮小,但不得更改標識的比例關系和色值。
第九條 中山老字號標識在印刷時,附著媒介的底色不得影響標識的標準色值,不得投疊其他色彩和圖案。
第十條 市商務局統一制作和頒發中山老字號牌匾,未經許可,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自行制作、偽造、變造、銷售或者冒用。
第十一條 中山老字號牌匾不得復制。
第十二條 中山老字號牌匾應懸掛或者放置于中山老字號企業主要辦公或者經營場所,牌匾需保持牢固安全、整潔、美觀,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隨意侵占、污損、破壞牌匾,如涉及不可移動文物的,在懸掛、放置牌匾時不得破壞文物。
第十三條 中山老字號企業被暫停中山老字號標識、牌匾使用權期間,應撤回其含有中山老字號標識的相關產品、服務,移除并妥善保存中山老字號牌匾,且不得以中山老字號的名義開展宣傳。
第十四條 被移出中山老字號名錄并收回中山老字號標識使用權及牌匾的企業,自市商務局作出決定之日起,停止使用中山老字號標識,并負責清理自身使用的有關中山老字號標識的各類宣傳、產品、服務等;中山老字號牌匾由各鎮街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收回,交由市商務局統一注銷銷毀。
第十五條 中山老字號標識和牌匾不得擅自轉讓,中山老字號企業的企業名稱及注冊商標人名義發生變更后,中山老字號標識和牌匾的使用權隨之變更,但須按照《中山老字號認定管理辦法》規定報市商務局備案。
附件2
“中山老字號”評選及認定要求
一、評選對象
商號在中山市內注冊登記,主營業務不變,產品、技藝或服務品牌與居民生活息息相關,并具備老字號特征的企業(可申報行業目錄詳見附表1)。
二、申報原則
“中山老字號”評選遵循“自主培育、自愿申報、優中擇優、有進有出”的原則。
三、評選指標
“中山老字號”評選滿分為100分,分別從歷史底蘊、文化傳承、地域特色、經營能力、創新發展、社會貢獻(加分項)六個一級指標進行具體評選(評分表見附表2)。在對某一具體行業進行評價時,應在不改變一級指標的情況下,依據行業特點及具體情況在實際評價中對二級指標進行細化和增減。
(一)歷史底蘊
共計25分,主要從創立時間、原址保護、歷史信物等三個方面進行評價。
(二)文化傳承
共計25分,主要從文化傳承有力、文化傳播載體豐富等兩個方面進行評價。
(三)地域特色
共計10分,主要從品牌是否具有中山及嶺南特色、其產品是否為嶺南文化典型代表等方面進行評價。
(四)經營能力
共計25分,主要從品牌權屬清晰、制度健全、經濟效益良好等四個方面進行評價。
(五)創新發展
共計15分,主要從創新產品豐富、品牌影響深遠、生產技術革新、技術專利獲得情況等四個方面進行評價。
(六)社會貢獻
共計5分,不納入百分制,作為加分項額外計算。從參與重大任務、配合政府相關部門開展運行檢測、積極組織促進行業發展公益性活動等幾個方面進行評價。
四、其他要求
(一)對于近3年發生過重大安全責任事故、重大侵犯知識產權或消費者權益事件、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或其他嚴重違法行為,或拖欠員工工資,或被相關部門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或被相關部門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不予賦分。
(二)認定評價指標根據發展需要適時修訂。
附表1
“中山老字號”可申報行業目錄
行業代碼分類來源GB/T 4754-2017國民經濟行業分類
附表2
“中山老字號”評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