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開發區住建局,翠亨新區城建局,各鎮、街城建局,各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
為進一步規范瓶裝液化石油氣供應市場,我局修訂了《中山市關于規范燃氣便民服務部設置的實施意見》,已通過規范性文件審查,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
中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5年11月3日
為全面規范和整治瓶裝液化石油氣供應市場,加強我市瓶裝液化石油氣供應市場的秩序監管,提升安全供氣水平,堅決遏制無證經營行為,經市政府決定,持續推進燃氣便民服務部設置工作,以此彌補我市液化石油氣瓶裝供應站數量不足,維護市場穩定有序的供應局面。依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廣東省燃氣管理條例》《中山市燃氣管理實施細則》《燃氣工程項目規范》以及《液化石油氣供應工程設計規范》等相關規定,現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就規范燃氣便民服務部設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燃氣便民服務部的概念
燃氣便民服務部是指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參照《液化石油氣供應工程設計規范》(GB51142—2015)對Ⅲ類液化石油氣瓶裝供應站的要求設置,控制氣瓶總容積,且晚間不得存放實瓶的燃氣經營場所。
二、燃氣便民服務部的設置
(一)燃氣便民服務部必須由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直接設置和管理,其安全、質量、服務等管理應納入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的安全和經營管理體系。
(二)現有的燃氣供應站如有條件和有必要,可就地轉變為燃氣便民服務部。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設置燃氣便民服務部,選址應符合以下要求:
1.與周邊已取得燃氣經營許可標識或規劃建設的Ⅲ類液化石油氣瓶裝供應站的距離不小于500米;
2.與周邊已取得燃氣經營許可標識或規劃建設的Ⅱ類液化石油氣瓶裝供應站的距離不小于1000米;
3.與周邊已取得燃氣經營許可標識或規劃建設的Ⅰ類液化石油氣瓶裝供應站的距離不小于1500米;
(三)燃氣便民服務部不得設置在居民住宅內,并應滿足以下要求:
1.瓶庫應設在鋼筋混凝土框架結構或鋼結構建筑物內,墻體為不燃燒實體墻,地面面層為撞擊時不發生火花的面層;
2.瓶庫可設置在與建筑物(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層民用建筑除外)外墻毗連的單層專用房間;
3.瓶庫應通風良好,使用面積不得小于15平方米,高度不得低于2.8米,并設有直通室外的門;
4.瓶庫與其他房間相鄰的墻應為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
5.瓶庫的上層和相鄰房間及上層應是非明火、散發火花地點,且無人居住;
6.瓶庫不得使用開關時會產生火花的門。
(四)燃氣便民服務部應設置醒目的禁火、禁煙標志,懸掛全市統一規格的安全標牌和根據便民服務部的門面大小設置的藍底白字且名稱與《營業執照》一致的“×××燃氣便民服務部”招牌,招牌上應注明供氣企業名稱,服務電話、投訴電話。并配置以下安全設施:
1.應配置不少于2具8kg干粉滅火器;
2.照明燈具和開關等電器設備應采用防爆型;
3.應配置燃氣濃度檢測報警器,并與防爆排風扇聯動;
4.應配備檢查泄漏和堵漏的工具;
5.應在瓶庫位置安裝防爆型高清視頻監控裝置,并通過寬帶網絡接入所屬企業集中監控和錄像存儲,存儲時間不少于2個月。同時,預留市、鎮(街)燃氣主管部門監管系統的接口,便于進行監控。
三、燃氣便民服務部的營運管理要求
(一)燃氣便民服務部應當將營業執照、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從業人員崗位信息以及所屬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的《燃氣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和燃氣便民服務部報備證明懸掛在經營場所的明顯位置。
(二)燃氣便民服務部應當配備經專業培訓且考核合格的1名安全負責人和不少于1名送氣人員,其中安全負責人應當由所屬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直接任命;加強送氣人員培訓,并在每次送氣時免費提供入戶安全檢查。
(三)燃氣便民服務部一次性存放實瓶總容積不得超過0.714m3(相當于YSP35.5/14.8型號氣瓶數量不得超過20瓶),每天21︰00時至次日凌晨6︰00時,燃氣便民服務部內不得存放實瓶。
(四)燃氣便民服務部內所有工作人員上班時間應穿戴防靜電服裝和鞋,在作業過程中嚴禁砸、滾、碰、摔鋼瓶和從事其他危及燃氣安全的行為。
(五)燃氣便民服務部應制定燃氣便民服務部應急預案,每半年開展一次應急演練;所配滅火器、燃氣濃度檢測報警器、防爆電器、稱量衡器應按規定檢測或更新。
四、燃氣便民服務部的報備
(一)設置燃氣便民服務部應遵循民生供應與市場需求統籌兼顧、政府引導為輔的原則,緊密結合實際情況,依法依規進行設置,實行報備制度。
(二)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在設置燃氣便民服務部后,應在15日內將燃氣便民服務部的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聯系電話等信息向所在鎮(街)燃氣主管部門報備,報備有效期限為三年;在燃氣便民服務部信息發生變更后,應在15日內將相關變更信息向所在鎮(街)燃氣主管部門報備。
(三)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設置燃氣便民服務部報備,應提供下列資料(復印件需現場核查原件):
1.燃氣便民服務部報備登記表;
2.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復印件;
3.燃氣便民服務部《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4.燃氣便民服務部負責人身份證、任職證明、社保證明、培訓合格證的復印件;
5.燃氣便民服務部《安全評估報告》。
(四)鎮(街)燃氣主管部門應將已設置的燃氣便民服務部納入燃氣便民服務部站點名錄進行統一管理,在燃氣便民服務部新增、延續、變更、注銷等報備完成后的15日內,將相關變更信息報送至市燃氣主管部門,以便于加強監管。
(五)燃氣便民服務部的管理模式如有新規定的,按照新規定執行。
五、燃氣便民服務部的監督管理
(一)市、鎮(街)燃氣主管部門對轄區內燃氣便民服務部進行監督管理。對存在違法行為的,依法處罰并責令整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二)市燃氣主管部門對全市的燃氣便民服務部實施每年全覆蓋檢查,各鎮(街)燃氣主管部門對所屬轄區內已投入使用的燃氣便民服務部,實施每季度至少1次全面檢查。
六、工作要求
(一)各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應當嚴格按照本意見要求開展燃氣便民服務部的設置工作。
(二)各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是所設燃氣便民服務部的責任主體,應當按照燃氣便民服務部的營運管理要求對所設置的燃氣便民服務部實行嚴格管理,確保其守法經營、規范經營和安全經營。
(三)市、鎮(街)燃氣主管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燃氣便民服務部的監督管理,確保規范、有序、安全經營。
七、附則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相關法律、政策依據變化或有效期屆滿,依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